“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。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,只能在临时性、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。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;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;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、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,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。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,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规定比例。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。”
根据上述法律规定,劳务派遣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类岗位:
主营业务岗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会引起争议,主要原因在于其违反了法律对劳务派遣“辅助性”和“补充形式”的定位,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违反“三性”原则: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只能适用于“辅助性”岗位,即非主营业务岗位。主营业务岗位是公司的核心业务,长期使用派遣工,直接违反了法律关于岗位性质的限制,涉嫌滥用劳务派遣。 侵犯劳动者权益:长期在主营业务岗位使用派遣工,会导致劳动者与用工单位(实际用工方)的关系不稳定,工作连续性差,职业发展受限。派遣工通常无法享受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薪酬、福利、晋升机会等,形成“同工不同酬”的现象。 规避法律责任: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形式,可能试图规避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缴纳社会保险、提供职业培训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法定义务,将劳动关系风险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,损害劳动者权益。 削弱劳动关系的稳定性:劳务派遣的滥用会破坏劳动关系的长期性和稳定性,使劳动者处于随时可能被退回派遣单位的风险中,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。 违背立法目的: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限定为“补充形式”,旨在保护劳动者的稳定就业权。主营业务岗位长期使用派遣,实质上是将这种“补充形式”变成了“主要形式”或“长期形式”,与立法初衷背道而驰。结论:劳务派遣仅能临时性、辅助性或替代性地适用于非主营业务岗位。在主营业务岗位长期、大量使用劳务派遣,是违反法律规定的,会引发关于劳动权益保护、劳动关系稳定性和法律规避等方面的争议。
建议:
综上所述,劳务派遣的适用有严格的法律限制,其争议的核心在于对“三性”原则的违反以及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。